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40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28 號 「遮陽簾固定結構」行政判決 【爭點】   證據 2 是否足以證明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案件事實】   原告等(專利權人)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並獲准 新型專利「遮陽簾固定結構」(系爭專利,附圖 1 )。參加人(舉發人)以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等違反專利法規定提起舉發。原告等旋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案經智慧局審查處分「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1 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及「請求項 2 至 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於舉發成立部分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其仍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見解】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 4 項,請求項 1 及 2 為獨立項,其餘項為附屬項,專利 權人曾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予更正⋯⋯專利權人再⋯⋯向被告提出更正 本,其更正內容係於前次公告請求項 1 、 2 均再增加「其中,每一該吸磁元件是 位在該環鐵框與外層遮陽簾之間」的技術特徵。 二、請求項 1 與證據 2 比對   經查,證據 2 (附圖 2 )說明書及圖式已揭示一遮陽板框架設置有多個固定 裝置,各固定裝置連接到裝有側窗的門框,複數固定裝置各具有一磁鐵,磁鐵位 於遮陽板框架上的給定位置處,使得固定裝置可以借助於從磁鐵產生的磁力耦合 到門框,證據 2 之遮陽板、門框、磁鐵即相當於請求項 1 之遮陽簾、鐵質的車窗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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