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39 論述 論複數引證案評價模式演變對於進步性判斷之影響 專利進行比對,自可能得出較易否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進步性的結論;相較 之下法院在該判決中則採用了模式二的評價論理模式,並要求較強與較具體之結 合動機,如此可以避免掉透過單純且偶然的引證案拼湊而否定進步性等情事發 生,且法院在審查時能夠更明確地定義出引證案當時之技術,並據此判斷系爭專 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以避免後見之明的發生,也因此可能得出較容易肯定進步性 之結論。 模式二之標準相較模式一更具體明確與客觀,使申請者在申請前對於專利進 行更具體的進步性檢核,亦可以提供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判斷複數 引證案之結合動機時有更確切的標準,而法院在審酌時也能將這些標準與依此認 定的事實納入評判考量中,我國現行審查基準亦已改為採用模式二。在此等標準 細緻化與見解相近的情況下,可使申請人或舉發人在爭訟前先行進行爭訟相關之 策略分析與取捨,如此一來亦可避免無謂的爭訟造成行政或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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