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41 判決摘要 吸磁元件,故證據 2 已揭示請求項 1 「一種遮陽簾固定結構,作為遮陽簾在配合 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吸磁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側 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 取下」之技術特徵。 三、證據 2 足以說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次查,證據 2 雖未完全揭露請求項 1 「是包含在一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 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之技術特徵,惟以 鐵作為遮陽簾外框材質,僅係證據 2 合成樹脂或塑膠材料之遮陽板框架的簡單改 變;使吸磁元件位在環鐵框與外層遮陽簾之間亦僅係證據 2 遮陽簾固定位置的簡 單改變,為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證據 2 同 樣具有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藉由本身周邊所包覆的複數吸磁元件來快速 且便利的吸附定位在車窗框內側之功效,整體而言,請求項 1 並未具有無法預期 的功效,故證據 2 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四、結論   按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應以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相關證據予以 判斷。本案證據 2 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嗣法院審查比對證據 2 與請求項 1 之技術內容,並認兩者的差異技術特徵係屬簡 單變更,且整體而言,請求項 1 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最終判認證據 2 足以 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從而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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