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0期

22 11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0 本月專題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 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中國大陸亦採用物之絕對新穎性來判斷參數界定物之新穎性,並且明定了推 定產品不具新穎性的情況,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3.2.5 ( 2010 ) 節錄如下: 「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性能、參數特徵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 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性能、參數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 有區別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 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該性能、參數無法將要求保護的產 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區分開,則可推定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相同, 因此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現有 技術證明權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參數特徵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在結構和 /或組成上不同。」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關於參數界定物之新穎性判斷,並未有專門章節說明,於 原則性的規範中,關於不具新穎性的三種態樣中其中第( 2 )態樣,我國專利審 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 2.4 ( 2017 年 7 月)節錄如下: 「( 2 )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申請 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但實質上並無差異者; 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 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 在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製法界定物及用途界定物皆有獨立章節提供詳細指 引,採用物之絕對新穎性之概念。其概念係不因新的用途或新的製法而讓舊有已 知物具有可專利性,回歸探討物本身之結構或組成是否相同。此判斷原理,亦可 適用將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應用至參數界定物的請求項。 當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應用了物之絕對新穎性之概念的情況下,其申請專利 之發明,應為請求項所載表現出參數特徵之物本身,其是否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並 非由參數決定,而係由物本身決定。參數特徵之實際限定作用,取決於參數特徵 是否對請求保護之物產生影響,即該參數特徵是否隱含申請專利之物具有呈現出 參數特徵之某種特定結構及/或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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