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0期

11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0 21 本月專題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 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先前技術組成物以前未被確認特性的發現、或先前技術功能之科學解釋的 發現,都不會因該發現使舊有組成物具有可專利之新穎性。因此,新用途、 新功能、或未知特性的請求項屬於先前技術中固有存在,不必然使該請求項 具有可專利性。」 美國有關於組成物、產品或裝置之請求項,當結構或成分實質相同時,其性 質或功能被視為是固有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 2112.01.I ( R-10.2019 )節譯如下: 「當請求項的產品和先前技術的產品在結構或組成上相同或實質相同,或者 通過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製法生產時,已經建立了先占( anticipation )或顯而 易知性的初步證據。⋯⋯參見 Titanium Metals Corp 案 45 : 表 6 Titanium Metals Corp 案 鈦合金 鉬 鎳 鈦 特性 申請案 0.2~0.4% 0.6~0.9% 餘量 抗腐蝕性 先前技術 0.25% 0.75% 餘量 未記載 法院認定:合金具有什麼性質或由誰發現了這些性質並不重要,因為它們的 成分相同,因此必然表現出這些性質。」 美國也明確指出相同的化學組成必然展現出相同的特性,美國 MPEP § 2112.01.II ( R-10.2019 )節譯如下: 「相同化學組成的產品無法具有互斥的特性。化學組成及其性質密不可分。 因此,如果先前技術教示了相同的化學結構,則必然存在申請人揭露及/或 請求項中的性質。」 45 Titanium Metals Corp. v. Banner, 778 F.2d 775, 227 USPQ 773(Fed. Cir. 1985) . https://casetext.com/ case/titanium-metals-corp-of-america-v-banner(l ast visited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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