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52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論述 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之請求項明確性要件 ──以功能界定請求項為中心 (如數據保護)?是否有其他有關人工智慧發明專利之判斷要素?藉由他國專利 局之哪些相關政策,可協助美國專利商標局了解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政策?」等 12 項議題 6 。 目前我國在專利相關法規或基準部分尚未針對人工智慧技術有相應增修內 容,鑒於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快速增長 7 以致上述待解決議題所受到的密切關 注,相關研究討論有進行之必要,俾以緩和人工智慧應用可能帶來的衝擊,亦 避免我國人工智慧發展因受限於既有法制而錯失良機。在所有議題中,請求項 明確性要件影響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特別攸關發明專利權之範圍。由於審查 專利實質要件 8 前,應先解釋、確定申請專利範圍;因此,請求項明確性之專利 本質上爭議,若未優先討論,則必影響專利實質要件之後續判斷。以專利法制 蓬勃發展的美國為例,近期除有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進一步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明 確性提出判斷標準 9 外,相關報導更指出「『專利不明確』為美國專利界未來的 主要議題」 10 。綜上所述,請求項明確性要件雖與專利技術程度的高低無涉,但 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為值得關注及研究的議題。 有關發明之界定,傳統上,多會以形狀、構造及元件連結關係來界定物品 之發明、以微觀的元素及其組成關係來界定物質發明,以及用步驟及順序關係來 界定方法發明 11 。然而,隨著產業的多元化發展,這些最基本的申請專利範圍撰 寫方式,有時無法完整或明確表達發明的技術特徵,制度上於是發展出異於傳統 式的敘述法,如特性界定物、製法界定物、功能界定物或方法、用途界定物及吉 普森型請求項等 12 。其中,功能界定之請求項係於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特 6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Paten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s , 84 Fed. Reg, 44889 (2019). 7 W ORLD I NTELLECTUAL P ROPERTY O RGANIZATION , W IPO T ECHNOLOGY T RENDS 2019 A RTIFICIAL I NTELLIGENCE 40 (2019). 8 即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要件。 9 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134 S. Ct. 2120 (2014). 10 報導指出,美國專利界的未來,可濃縮為「 4I 」,其分別為專利標的不適格( ineligible subject matter )、間接侵權( indirect infringement )、專利不明確( indefiniteness )、以及多方複審程序 ( inter partes review )。參見基因線上, 2016 NGSC 會後報導系列(三):美國近期診斷與精準 醫療專利判決(下),基因線上 , https://geneonline.news/index.php/2017/03/09/2016ngsc-gene- patent-barbara-rudolph-2 ( 最後瀏覽日: 2020/09/30 )。 11 劉國讚,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114 ,元照出版公司, 2015 年 9 月 3 版。 12 制度上雖有多種可使用之非傳統式請求項記載形式,惟為免偏離論文主題,本項僅說明以功 能界定物或方法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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