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53 論述 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之請求項明確性要件 ──以功能界定請求項為中心 性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而且依說明書中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實 驗或操作,能直接確實驗證該功能時,得使用之請求項撰寫形式 13 。這種功能界 定請求項目前已漸漸成為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常用之請求項撰寫形式:有論者提 到,電子、電機、軟體、通訊等技術領域越來越複雜,不使用「功能用語請求項」 之撰寫方式幾乎無法完整保護發明人的發明特徵 14 ;另有論者表示人工智慧類發 明通常以功能來界定,故此類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通常以一般功能界定物或手段 (步驟)功能用語撰寫 15 ;亦有論者認為,由於一個人工智慧發明可能同時符合 不同機器學習的模型結構或訓練用演算法,故建議該發明可以該模型或演算法的 「功能特性」請求專利 16 。 功能界定請求項雖於人工智慧時代被廣泛應用,惟我國功能界定請求項之相 關規範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例如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方式為何、功能界定請求 項之明確性要件為何等。據此,本文以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及明確性要件為研 究重點,並加以檢視我國現行規範對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之影響,及該規範因應人 工智慧所應做出之調節。 貳、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 功能界定之請求項之發展源自於美國,且可將其再細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 一般功能用語請求項,另一種是手段(步驟)功能用語請求項。起初係因以功能 用語 17 來界定發明時,會使發明的範疇得以包括所有能達成該功能的物品,而擴 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頁 2-1-34 , 2013 年。 14 楊仲榮、莊孟紓,專利說明書大有關係 ─ 從威盛與英特爾的專利攻防看專利寫作的重要性, 智慧財產季刊 47 期,頁 71 , 2003 年 10 月。 15 鄭光益,人工智慧類發明的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撰寫,台一國際智慧財產法律事務 所 , https://www.taie.com.tw/tc/p4-publications-detail.asp?article_code=03&article_classify_ sn=64&sn=1370 ( 最後瀏覽日: 2020/09/30 )。 16 李秉燊, AI 時代下機器學習發明的專利充分揭露要件撰寫要領,北美智權報 236 期 , http:// 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IPNC_190508_0703. htm ( 最後瀏覽日: 2020/09/30 )。 17 See Adelman, M. J., Radar, R. R., & Thomas, J. R., 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tent Law 506-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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