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48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本月專題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標準—— 以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為例 肆、結論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條文明確要求在經濟價值的判斷上,須以具有秘密性為前 提。故本文建議法院在審理營業秘密案件時,在營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上,應 遵循法條規定而應有固定的順序。即應先認定系爭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倘若具 有秘密性,始須再為經濟價值要件之判斷。而且在判斷經濟價值時,重點在於認 定經濟價值之有無,還有經濟價值是否來自於秘密性,而非在判斷經濟價值的大 小。反之,倘若系爭資訊根本不具有秘密性,則根本無庸繼續為經濟價值要件之 判斷。 此外,專利與營業秘密雖然都可以用來保護技術資訊,但兩者為不同的智慧 財產權。不只適用範圍,判斷要件及標準皆不相同,而且兩者在資訊應公開或是 應保持秘密的要求甚至彼此互斥。故在營業秘密構成要件的判斷時,不宜直接沿 用專利法中可專利性要件的標準外,更不宜以獲准專利與否作為營業秘密構成要 件的證明方法。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