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47 本月專題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標準—— 以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為例 三、不宜以獲得專利作為系爭資訊具備經濟價值性之證據 本判決以上訴人提出為系爭配方所申請之專利證書,證明系爭配方具有經濟 價值 45 。本文認為這種證明方式,並不正確。 專利與營業秘密的本質互斥 專利權之要求即為專利權人將其自身所發明之技術公開,來換取一定期間內 所得享有之排他權,來藉此達到國家科技發展公益性目的(公開專利權人之專利 技術)與專利權人私益(一定期間內得享有排他權)之平衡。實務上專利說明書 的內容在專利申請人提出申請專利獲准後或者在提出專利申請的 18 個月後(早 期公開制度),其專利申請書的內容會公開在智慧局的網站或是公報上供大眾閱 覽。故專利申請書上揭露之技術資料皆會成為公開資訊。須注意的是,營業秘密 法之要求,則與上開專利法之要求大相逕庭。營業秘密所有人之營業秘密係必須 具有秘密性始能成立。若是已公開之資訊,因失去秘密性而無法作為營業秘密的 保護客體。從上開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之要求觀之,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應屬於 一種互補關係,亦或稱之為互斥之關係 46 。也就是說,記載在專利說明書的內容 於申請專利 18 個月後或是在專利獲准後,原則上將會是公開資訊而不具有秘密 性。反之,若要主張為營業秘密之資訊,則必須舉證資訊並非公開資訊,而具有 秘密性。故在法律上與實務上不可能會出現一個受到專利權保護的資訊又可以主 張其為營業秘密的情況。本判決中以系爭配方因具有專利權,而推導出符合營業 秘密法要件中之經濟價值之看法,係混淆誤解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之要求。本文 認為並不正確。 45 同註 8 。 46 謝銘洋,同註 20 ,頁 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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