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6期

64 11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6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12 號 「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行政判決 【爭點】   證據 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 3 、 4 不具新穎性? 【案件事實】   訴外人甲公司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並獲准發明專 利「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系爭專利,參附圖 1 ),並經申准讓 與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等違反專利法規定提起舉發。案 經智慧局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專利法規定,而為「請求項 1 、 3 至 4 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其仍不服,遂向智慧財 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見解】 一、新穎性之審查原則:   判斷新穎性係以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所載內容為對象,就發明之技術特徵 與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逐一進行比對判斷。判斷時得參酌說明書、申請 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以理解發明專利。 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為一種藉由氣體回授增加氣體密度以調整腔室溫度之方法。其申請 專利範圍共計 12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 1 、 2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三、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證據 2 之技術特徵差異比對:   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溫度調整步驟包含「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 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 1 atm 並且小於或等於 50 atm 」技術特徵, 其與證據 2 透過壓縮機提高循環氣壓力⋯⋯使用不同之循環氣和反應氣⋯⋯可 用以根據需要調節壓力容器(證據 2 主要圖示 3 )中之靜壓力。亦可用壓縮機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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