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6期

11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6 65 判決摘要 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證據 2 主要圖示 6 ),同時為使壓力保持在所希望之水 平,且可提供一個壓力釋放裝置,如卸壓閥,將氣體排出容器。故兩者之技術 特徵不同。 四、證據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   復查,證據 2 雖記載:壓縮機可用來根據需要調節壓力容器(證據 2 主要圖 示 3 )靜壓力,亦可用壓縮機(證據 2 主要圖示 11 )將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證 據 2 主要圖示 6 )⋯⋯然其容積內之氣體壓力是否保持於特定壓力值,並未明確 記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 2 所記載之壓力調整技術內容, 難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之技術內容⋯⋯又證據 2 之 說明書僅揭示可將加壓氣體送入循環回路之特徵,並未揭露循環回路送入容積內 之氣體壓力是否保持於特定壓力值。準此,證據 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 具新穎性。 五、證據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 、 4 不具新穎性:   又系爭請求項 3 為如請求項 1 所述之利用增加氣體密度之溫度調整方法,其 中氣體返回裝置為一風扇。由於,證據 2 之記載尚難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所需之 壓力值,則證據 2 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自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 3 不具新穎性。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 4 為請求項 1 之附屬項,是解釋 附屬項時,應包含獨立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基於證據 2 之內容尚難直接且無歧 異而相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之「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 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 1 atm 並且小於或等於 50 atm 」技術特徵。準此,證據 2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不具新穎性。 六、結論:   本件係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新穎性要件之判斷,法院依循新穎性審查原則 進行審查並判認證據 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獨立項)不具新穎性。續就 系爭專利請求項 3 、 4 (均為專利請求項 1 之附屬項)為新穎性之判斷。並判認證 據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 3 、 4 不具新穎性,故最終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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