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6期

20 11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6 本月專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 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上)——我國、美國及歐洲 及相關步驟,然而訊號遞增之目的是令使用者愈來愈振奮而達提神效 果,必須經過修改才能適用於心靈放鬆目的,則引證文件應不能用以 證明請求項之心靈放鬆設備不具新穎性。 3 、目的界定方法 EPO 專利審查基準對以「方法用以( Method for )⋯⋯」用語所 界定的目的( purpose )特徵,規定:「在方法請求項,可能有兩種不 同類型的目的描述,一種是定義方法的應用或用途,另一種是定義方 法步驟所產生並在其中隱含的效果」 26 ,正式將方法請求項之目的描述 區分為: ( 1 )定義方法之應用或用途。 ( 2 )定義方法步驟產生之隱含效果。 此係引用技術上訴委員會 T 1931/14 27 決定書,該案為一體式低溫 氣體分離之氣化爐專利申請,判決中決議:方法請求項中的目的描述, 需區分是定義方法的應用或用途,還是定義方法步驟產生隱含的技術 效果。 若是第 1 種定義應用或用途, EPO 專利審查基準指出:「當所述 之目的係定義了方法請求項的特定應用,則該目的需要附加一些步驟, 該些附加之步驟並非請求項所定義的其他剩餘步驟所隱含或固有,且 若無該些附加步驟則所請方法流程無法達成所述目的」。 至於第 2 種定義方法步驟之隱含效果, EPO 專利審查基準記載: 「如果目的僅是說明在執行所請方法的其他剩餘步驟時無可避免地出 現的技術效果,並且是固有包含在這些剩餘步驟中的,則該技術效果 26 EPO 專利審查基準 F 部第Ⅳ章第 4.13.3 節「 Interpretation of expressions such as "Method for..." 」,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v_4_13_3.htm( last visited Nov. 10,2020). 27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t141931eu1.html(l ast visited Nov.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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