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4期

109.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4 35 本月專題 商標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範圍認定實務 與外衣、內衣在同一群組,或屬於外衣和內衣類名項下商品,該些具體 商品仍必須有實際使用證據,始得認為有使用。 VIGOR 案,註冊指定於 第 21 類「清潔和衛生之各種刷子及刷子用品」,檢送「掃把、刷子和海 綿等商品」之使用證據,得認為註冊商標於「用於清潔和衛生目的的各 類刷子和刷子物品」有使用。法院所持理由為,家用及廚房產品並非廣 泛到必須在小類組下再區分小類組,實際上也不可能再明顯細分。 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使用之判斷,首在界定其商品或服務之定義,比 較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與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相符合,以確定其歸 屬分類。其次,判斷檢送之使用證據是否含括於其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 範圍。註冊指定於類別標題之一般說明的全部或部分,且有多個商品或 服務實際使用含括於相同類別一般說明其中之一,可認商標有實際使用 於該商品或服務所屬一般說明;註冊指定於廣泛範圍之商品或服務,實 際使用於其小類組,原則上受保護範圍僅及於有使用之小類組;註冊指 定於具體商品或服務,則該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真實使用證明及於其 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務。至於定義商品/服務小類組之判斷因素有商品或 服務之目的、功能、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目標消費者等 26 。 肆、結語 誠如前述,歐盟審查實務於判斷商標是否確有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認 定,尼斯國際分類類別標題項下之「一般說明」扮演重要角色,其次為依商品或 服務名稱係屬廣泛或具體,分別有其認定前提條件及判斷原則。觀察「一般說明」 所在分類之層級,「一般說明」項下亦列有所屬各個商品或服務 27 ,對照智慧局「商 26 15/06/2018, R2595/2015-G, PELLICO (fig.) Revocation ,註冊於第 25 類「鞋類」商品,檢送 女鞋商品使用證據,女鞋商品為「鞋類」廣泛名稱項下之小類組商品,目標消費者並非僅希 望滿足遮蔽及護腳需求,而是希望滿足特定淑女鞋需求。市場實際上也是這樣區分,許多鞋 店只專門提供女性鞋,或實際區分女性鞋與其他鞋,是以,依其使用證據僅得認其小類組女 鞋商品有使用。 27 參 WIPO 網頁商標尼斯國際分類網 址 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nice/nclpub/en/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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