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4期

34 109.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4 本月專題 商標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範圍認定實務 2 、 Kremezin 案 23 認為實際使用於「用於治療心臟疾病之藥物製劑 (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for heart treatment )」 是 其 註 冊 指 定 「藥品、獸醫及衛生產品( pharmaceutical, veterinary and sanitary products )」適當小類組,但「用於治療特定心臟病的腺甘酸無菌溶液, 醫院靜脈注射用( Sterile solution of adenosine for use in the treatment of specific heart condition, for intravenous administration in hospitals )」非 其適當小類組。 3. Galzin 案 24 認為實際使用於「鈣基製劑( Calcium-based preparations )」 是其註冊指定「藥物及醫療製劑,尤其是鈣基製劑(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preparations and more particularly calcium-based preparations )」適 當小類組,但「藥物製劑(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非其適當小 類組。 (二)在先商標註冊於具體商品/服務 25 「商標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對精確」,且「在沒有任何人為情況 下,該名稱不可能再明顯細分」,則該商標於某些指定商品或服務真實 使用證明必然及於其指定商品全部有使用。 例如: Aladin 案,在先商標註冊於「金屬用拋光劑」,僅實際使用 於「神奇棉(一種用於拋光金屬,由含有拋光劑的浸漬棉所組成產品)」, 法院認為,「金屬用拋光劑」為該類類別標題「拋光製劑」的小類組, 且係就其商品目的功能明確定義其名稱,在沒有任何人為情況下,沒有 更細分的小類組,得認其註冊之「金屬用拋光劑」全部有使用。 例如: LOTUS 案,註冊指定於第 25 類「外衣,內衣,褲襪,緊身衣, 胸衣,領帶,吊帶,手套,內衣」商品,未檢送胸衣、領帶、吊帶使用證據, 提交的證據也未提及這些商品或與這些商品有關,沒有使用的商品即使 23 16/06/2010, T-487/08, Sanofi-Aventis (KREMEZIN), EU:T:2010:237. 24 17/10/2006, T-483/04,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GALZIN), EU:T:2006:323. 25 歐盟商標審查基準 Part C, Section6, 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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