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67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 「網路插畫侵權事件」刑事判決 【爭點】 「宅貓妙可」圖文有無侵害「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之著作權? 【案件事實】   被告 A 明知「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係告訴人 B 自民國 98 年起參考其飼 養之寵物貓「波奇」所創作、具有原創性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意圖銷售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未徵得告訴 人同意或授權,自 104 年 5 月間某日起,將上開「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美術 著作重製,塑造成外觀造型、角色、表情、姿態及整體圖文表現均與「愛蜜莉與 波奇圖文插畫」實質相似之「宅貓妙可」圖文,並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 表一所示之社群平臺,公開傳輸重製後之「宅貓妙可」圖文供不特定人閱覽,並 透過通訊軟體 LINE 販賣重製後之「宅貓妙可」貼圖,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美 術著作財產權。 【判決見解】 一、「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為告訴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係告訴人根據其飼養之真貓「波奇」,於 101 年 開始陸續以自己想像、「波奇」之特徵、飼養時發生之趣事,進行擬人化插畫創 作,於 101 至 102 年間修改畫法, 103 年後則採相同畫風、固定角色形象,並陸 續發表在臉書愛蜜莉粉絲團、愛蜜莉出版書、便條紙等情,且原告之插畫,就貓 造型、動作、表情、道具及場景加以設計構圖,產生一定之視覺美感,且考量排 除貓的圓臉、尖耳等基本表現手法與貼圖上皇冠、酒杯等道具特徵元素的創作部 分,仍有思想精神作用的表達,故仍具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不能證明被告抄襲侵害告訴人「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美術著作財產權   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 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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