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68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判決摘要 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 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 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所稱「整體觀念與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 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二著作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 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 (一)被告有合理接觸「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之可能   「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宅貓妙可」各個插畫具體創作完成時 間不明,但依證人 B 所證「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係其於 101 年開始陸 續創作發表,而被告則供稱其於 103 年開設粉絲團宅貓妙可小角落、開始 創作 LINE 貼圖草稿,當時角色還沒定型, 104 年才開始確定妙可五官等語, 堪認「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公開發表時間應早於「宅貓妙可」。另依 告訴人所提被告與告訴人共同加入之臉書社團、告訴人於 PTT 論壇喵版發 文節錄、被告為喵版版友之發文頁面節錄等,亦足認被告有合理接觸「愛 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之可能。 (二)「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與「宅貓妙可」難以構成實質近似   考量貓為現實之動物有常見姿勢與高貴等形象,且貼圖創作為日常生 活使用,故各款貼圖中貓之動作、呈現意境本常有雷同,而貼圖受限於對 話框既定範圍大小、貼圖中貓臉往往占最大比例,為觀看者首先應注意, 應為主要特徵,在判斷實質近似上尤為重要,本案兩圖案在排除不受保護 之基本表現手法及道具特徵元素後,在貓臉部分因有毛色、虎斑、嘴鼻顏 色、腮紅顏色與比例等差異,與呈現之角色個性亦有殊異,給人整體觀念 與感覺不相同,難以構成實質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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