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82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134 號 「詞曲授權合約爭議」民事判決 【爭點】 一、系爭專屬授權合約是否仍為有效? 二、被告公開演出、發行其所創作之歌曲,是否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 【案件事實】 一、原告 A 音樂社有限公司起訴主張, A 與被告 B 於 97 年 8 月簽訂「詞曲版權 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雙方約定: B 在訂約前及合約期間所創作之 任何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 A 音樂社(嗣後成立原告 A 音樂社有 限公司並概括承受合約),授權內容包括「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權利種類」; 專屬授權期間自 97 年 10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如未於合約期 限屆滿前 3 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視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 1 年,嗣後亦同。 二、原告主張,被告 B 於 108 年 4 月至 12 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分別公開演唱、 發行其所創作之數首歌曲,並違法授權被告 C 有限公司以數位及實體方式發 行,以此侵害原告之公開演出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 【判決見解】 一、系爭合約已在 107 年 12 月 31 日合意終止 (一)原、被告雙方曾在 107 年 12 月 31 日發表共同書面聲明表示:「 B 決定自 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 B 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 A 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 B 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 「 B 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 A 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 兒童音樂」等。 (二)智財法院一審認為,上開共同聲明即屬系爭合約第 12 條約定「本合約任何 條款之修改,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以書面為之」所稱之「書面」,業已明 確合意並表示被告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毋庸經原告及 A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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