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83 判決摘要 (三)此外,被告 B 提出雙方於 107 年 12 月 8 日之 Line 對話截圖,顯示系爭合 約所涉之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已移轉予 D 公司,更可以證明雙方 在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合約。 二、授權合約終止後,著作財產權回歸被告 B 所有 (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讓與,係以授權或讓與契約之存在為前提要件者,則 於該契約之效力解消後,無須被授權或受讓人向授權人或讓與人為同意返 還著作權之意思表示,著作財產權當然回歸於原授權人或讓與人(即著作 財產權人)。因此,系爭合約規範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後,原本所約 定之詞曲著作財產權,當然回歸於被告 B 。 (二)原告所列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均在 108 年 1 月 1 日以後,惟 如前述,當時系爭合約所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均回歸被告,則被告 B 及被告 C 公司於各該時間點之公開演出、發行等,均係行使自己之著作財 產權,故均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且未違反系爭合約,亦無受有不當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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