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8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 ——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壹、前言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及救濟程序,可略分為:審查階段、複審階段及法院 訴訟階段等。 於審查階段,我國與其他各國程序已大致調和;另我國自 2008 年成立智慧財 產法院以來,以專業司法機構專責審理智財相關訴訟案件,因此在法院訴訟階段, 我國亦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 CAFC )、日本智慧財產專業法院及韓國專利法院制度設計相近,此乃因 專利制度具有引導科技及經濟規模發展之特性,各國相當重視專利制度之完備, 在迅速及專業審理之要求下,採行此套訴訟程序遂成為大勢所趨。除前述國家外, 中國大陸分別於 2014 及 2019 年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知 識產權法庭」、歐盟則逐步規劃單一專利法院,亦朝專業整合之方向發展。綜上 所述,我國於審查階段及法院訴訟階段,已大致與各國制度接軌。 我國與其他國家審理架構明顯不同者,在於複審階段,當我國申請人不服初 審審查委員之核駁審定,可提起再審查,如仍有不服可提訴願程序。相較之下, 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則採行單一層級之審判/複審審理層級,且案件在進入此 層級前,尚包含前置審查,此複審階段與我國制度差異較大。 本文以日本「前置審查制度」及韓國「再審查制度」為主軸,簡介日、韓專 利複審階段,以利讀者能更加瞭解日、韓制度。 貳、日本前置審查及審判制度 向 JPO 所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在審查部核駁審定後,如申請人仍有不服,可 向審判部提起「核駁審定不服審判」,即 JPO 單一機構包含有審查部及審判部兩 審級,且 JPO 統計資料顯示,當申請人提起核駁審定不服審判時,有高達 8 成 7 比例 1 會在提起同時一併修正說明書等 2 內容,以期克服原核駁理由。針對此類 提起審判伴隨修正之案件, JPO 另行設置「前置審查」制度。 1 日本特許廳,行政年次報告書 2018 年版統計資料篇,第 1 章總括統計,頁 5 , 2018 年 9 月, 計算前置報告及前置核准量與整體提起案件量之占比。 2 「說明書等」係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任一或其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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