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7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 ——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摘要 申請人向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 JPO )或韓國智慧財產局(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 KIPO )所提發明專利於核駁審定後,如申請人仍有 不服而欲提起審判時,有相當高比例會伴隨修正,以期克服原核駁理由。對此, JPO 設置前置審查制度,當申請人申請審判請求( Request for Trial )且一併提起 修正時,則該申請案進入前置審查;若申請時未一併提起修正時,則該申請案直 接進入合議庭審理。在前置審查階段,如判斷可符合專利要件,則核准審定且撤 銷原核駁審定。相較之下, KIPO 則分別設置再審查( Re-Examination )及審判請 求兩行政救濟管道,申請人僅得就再審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者擇一申請,申請人 如欲申請再審查,則應一併提出修正。 日、韓藉此制度,先交付原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由於該審查人員已相當熟悉 該案件審查歷程,可快速且有效率地處理案件,並減少後續審判庭之承辦案量, 既可兼顧品質又能達到加速處理案件之成效。 關鍵字:行政救濟、專利審查制度、核駁審定、前置審查、再審查、複審制度、 合議庭、複審程序修正限制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 、 Patent Rejection 、 Reconsideration by examiner before Appeal 、 Re-examination 、 Appeal against examiner's Decision of Refusal 、 Collegiate 、 Re-examination procedure amendment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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