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9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 ——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一、程序與法規概述 日本發明專利審查簡圖如圖 1 ,申請人申請實體審查後,申請案交付審查部 審查人員進行審查,若審查無不予專利事由,審查人員作出核准審定;惟若申請 人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事由,審查人員則會作出核駁審定。申請人收到核駁審定書 後,對此審查結果不服者,可於收到核駁審定書後 3 個月期限 3 內提出核駁審定 不服審判請求書。 當申請人申請審判請求且一併伴隨修正,則該申請案進入前置審查;反之, 若申請時未伴隨修正,則該申請案直接進入合議庭審理。 若前置審查結果符合專利要件,則撤銷原核駁審定,另為核准審定;反之, 若維持核駁審定,該申請案即進入合議庭進行審判。 進入合議庭進行審判時,交由 3 或 5 人所組成 4 之合議庭進行審理,其目的 係針對審查之核駁審定不服結果進行判斷,合議庭原則採續行審理原則 5 ,但仍 得發動職權審查 6 初審未發現之事由。最終之審決可分為:核准審決、核駁審決 或駁回審決,其中,駁回審決係指將該申請案發還初審,例如:申請案克服不明 確之事項,但不能逕於作出核准審決之情況。 如申請人對合議庭審判結果仍有不服時,後續可上訴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3 日本特許法第 121 條。 4 日本特許法第 136 條。 5 依據日本特許法第 158 條規定,前次審查階段等程序,仍對核駁審定不服審判產生效力。 6 日本特許法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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