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52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論述 醫藥相關專利之顯而易見性判斷原則與舉證責任探討 ──以局部治療製劑為例 醫藥相關專利之顯而易見性判斷原則與 舉證責任探討──以局部治療製劑為例 郭廷濠 * 、劉國讚 ** * 作者郭廷濠,美迦藥局藥師。 ** 作者劉國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所教授兼所長。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之意見。 壹、前言 貳、美國判決案例 一、 2013 年 Galderma 的「 Differin®0.3% 」案件 二、 2015 年 Allergan 的「 Lumigan® 0.01% 」案件 三、 2018 年 Anacor 的「 kerydin® 」案件 參、顯而易見性判斷原則探討 一、劑量範圍揭露不必然造成顯而易見 二、誰負擔舉證責任 三、何種先前技術可成立反向教示 四、何種情況為無法預期之功效 五、特徵藥物結構之顯而易見性 六、藥物結構相似是否必然功能用途相似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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