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51 本月專題 秘密保持命令與偵查保密令之交互發展 後段規定,無論秘保令准駁與否,偵保令終將因關於秘保令裁定確定而 失其效力,故法院應以秘保令聲請事件為主,為准駁秘保令聲請裁定之 同時,並裁定撤銷偵保令。 三、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與限制、禁止閱覽卷證、他 案調卷之拉扯 檢察官起訴時,卷證移送之函文(移審函文)應明確記載核發偵保令情事及 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法院就關於起訴效力所及部分之偵保令卷證,其閱覽、檢 視及他案借調相關卷證,倘已有聲請發秘保令,即按第貳三(四)項處理;如無 秘保令程序,即回歸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限制閱覽、禁止閱覽之方式辦理,亦可 比照秘保令卷證之處理方式。建議司法院考慮修正秘保令作業要點或訂定相關作 業要點以供參考。 伍、結論 為保障營業秘密,加速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以智財審理法之秘保令制度為鑒, 借鏡其運作經驗,營業秘密法新增偵保令設計,無論是審判部門或偵查部門,每 一司法人員都必須細膩而與他人進行環環相扣的拋接動作,於案件起訴時妥適地 將偵保令制度介接至秘保令制度。透過偵保令新制之實施,促進營業秘密刑事案 件之偵查與審判最有效率的程序連結,使營業秘密之司法保障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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