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50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本月專題 秘密保持命令與偵查保密令之交互發展 意見,且裁定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保令之人及檢察官, 以及第 7 項後段規定檢察官、受偵保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得人, 對於第 5 項法院之裁定得抗告,因此,法院裁定宜將檢察官、 受偵保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均列為受裁定者,抗告期間各 自裁定送達時起算。另關於抗告裁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再行抗告。 ( 3 )效力 依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3 第 5 項後段規定,偵保令屬起訴 效力所及部分,僅在法院裁定准許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 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反面言之,如法院裁定駁回撤銷偵保 令之聲請確定,偵保令繼續有效;如法院裁定撤銷部分偵保令、 駁回其餘撤銷聲請並告確定,則僅該撤銷部分失其效力。 2 、受偵保令之人及檢察官均未聲請撤銷偵保令 因檢察官於起訴時業已通知偵保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及關於 秘保令、偵保令之權益予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保令之人(第 14 條之 3 第 4 項前段),並於第 14 條之 3 第 5 項賦予受偵保令之人及檢察官 得聲請撤銷偵保令之權利,於制度設計上應屬嚴密保護的程度。 倘受偵保令之人及檢察官遲未聲請撤銷偵保令,在實務操作上, 法院得考慮適時促請受偵保令之人或檢察官聲請撤銷。例如刑事訴訟 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準備程序應處理之事項:「一、起訴效力所及 之範圍⋯⋯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得處 理偵保令之範圍及效力。 (三)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在關於撤銷偵保令裁定前聲請秘保令 如前所述,法院就撤銷偵保令之聲請作成裁定前,營業秘密所有人 或檢察官仍得依智財審理法聲請秘保令。此時法院宜將此二案件分由同 一承辦股或合議庭承辦,同時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保令之人及檢 察官,合併審判(調查)並為裁定。由於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3 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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