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49 本月專題 秘密保持命令與偵查保密令之交互發展 因案件業經起訴,偵查程序既已終結,營業秘密所有人或 檢察官遲未聲請法院核發秘保令,實難認仍有維持偵保令之必 要,法院即依受偵保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而撤銷之。由於營 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將因法院依第 14 條之 3 第 6 項之徵詢意 見程序,而有聲請秘保令之機會,不致於影響營業秘密之保護。 ( 2 )受裁定者及抗告 依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3 第 7 項後段規定,法院就撤銷偵 保令之聲請所為之裁定,檢察官、受偵保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 有人得抗告。本條修法說明十一係以法院所為准否撤銷偵保令 之裁定,對於受偵保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均會造成權利之 影響,均應給予其法定之救濟機會,故明定渠等與檢察官,得 依情形向法院抗告,但因營業秘密所有人非同條第 5 項之當事 人,無法直接依刑事訴訟法抗告,爰將抗告之程序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 403 條至第 419 條之規定。是以立法者係認關於撤銷偵 保令裁定之「當事人」僅限於受偵保令之人及檢察官,不包含 營業秘密所有人。 就撤銷偵保令聲請案件,聲請人為受偵保令之人,是否將 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列為相對人?又聲請人如為檢察官, 是否將受偵保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列為相對人? 因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係屬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其審理應依智財審理法,如未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法律(智財審理法第 1 條、第 23 條)。故關於撤銷偵保令之案 件,亦應適用智財審理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規定,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營業秘密所 有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又依同法第 403 條規定,原則 上當事人(即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及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均 得抗告,故非當事人且非受裁定者不得抗告。因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3 第 6 項規定裁定前應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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