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6期

109.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6 57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84 號 「新聞報導侵權事件」民事判決 【爭點】 自由時報「為人夫偷吃還寫日記『回憶冒險心情』曝光成鐵證」等 3 則新聞 報導有無侵害蘋果日報「人夫偷吃小三還寫下冒險日記、成賴不掉鐵證」等 3 則 新聞報導之著作權? 【案件事實】 本件原告蘋果日報於 108 年 3 月 11 日 10 時 6 分、同年月 14 日 13 時 54 分、 同年月 27 日 11 時 8 分,在蘋果即時新聞網站上刊登標題為「人夫偷吃小三還寫 下冒險日記、成賴不掉鐵證」(下稱系爭報導一)、「辱郭美珠『過氣老戲子』 富商判賠 30 萬」(下稱系爭報導二)、「小林村災民哭了! 10 年國賠案逆轉勝 各獲賠 150 萬到 300 萬」(下稱系爭報導三)之新聞報導 3 則(以下合稱系爭新 聞報導)。原告主張系爭新聞報導,係原告投入一定心血之想法、創作,足以表 現作者之個性、精神思想,已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符合一定之創作 高度,而具有原創性,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原告主張,被告 A 為被告自由時報的記者(受僱人),於 108 年 3 月 11 日 11 時 9 分、同年月 14 日 14 時 43 分、同年月 27 日 12 時 19 分,在自由時報電子 報上刊登「為人夫偷吃還寫日記『回憶冒險心情』曝光成鐵證」(下稱據爭報導 一)、「臉書 PO 文辱郭美珠『過氣老戲子』富商判賠 30 萬」(下稱據爭報導二)、 「小林村災民哭了! 10 年國賠案逆轉勝各獲賠 150 萬到 300 萬」(下稱據爭報 導三)之新聞報導 3 則(以下合稱據爭新聞報導),係侵害原告系爭新聞報導之 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 【判決見解】 一、原告的系爭新聞報導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雖然上開案件判決中所描述之社會新聞題材,以及所認定之社會事實資訊與 判決賠償數額等,均不具保護要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社會新聞事件所呈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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