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6期

56 109.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6 論述 從合理使用原則檢視孤兒著作之利用── 以文教機構數位化典藏及線上展覽為中心 定 73 ,文教機構於盡相當努力搜尋著作權人未果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 待主管機關許可授權後,文教機構即可運用孤兒著作來進行數位化典藏及線上展 覽,而無庸提存使用報酬。藉由但書規定免除提存使用報酬之規定,來促進文教 機構對於孤兒著作之非營利性利用。惟若著作權人日後出面終止孤兒著作之著作 權人不明之狀態,並向文教機構主張使用報酬,為顧及著作權人之權利且平衡文 教機構事前投入的搜尋成本,著作權人得向文教機構請求「公平補償」。 73 在著作權修法歷程中,常有將特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納入法定例外規定之修法當中。例如前 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 58 條第 3 項,智慧局過往即認為,當利用人符合著作權法第 48 條 重製規定,其進一步在館內封閉網路進行的公開傳輸行為,構成合理使用,而這次的修法, 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 58 條第 3 項,則將此等構成合理使用的公開傳輸行為,納入本條法定 例外規定當中。智慧局過往見解,參見註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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