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

50 109.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5 判決摘要 因此系爭使用報酬率有關調幅電臺部分費率比照調頻小功率談話臺費率進行調整 等語,足認原處分已記明理由,並非未附理由。 二、肯定不同集管團體間之費率架構可作為審議參考 按集管條例第 24 條規定:「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 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一、 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復依審議參考原則規定,使用報酬之審 議宜參酌下列因素:「四、利用之性質與數量(例如其他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 率。)」由此可知,其他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如係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已 納入利用人之意見,被告自得作為審議之參考。本件審議案,參加人(民聯會) 與另一音樂著作集管團體( MÜST )前已就調幅電臺部分達成完全比照調頻小功 率商業/談話電臺之協議,且該費率另案經被告審議生效,是被告參考該費率標 準,不僅符合上開規定,亦無不當之處,又 MÜST 為音樂著作集管團體雖與原告 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不同,但兩者之費率架構均係市場多年運行之結果,且均以音 樂使用量及縣市人口分區作為費率計算之基準,再參酌「 107 年集管團體財務查 核報告 」,原告之調幅電臺收入僅占其使用報酬總收入之 1.61% ,若依系爭使用 報酬率調整,對原告整體使用報酬收入影響不大,被告綜合審酌上開因素,考量 在雙方未有更好共識或建議下,將原告自訂之調頻( FM )小功率談話電臺費率適 用至調幅( AM )電臺費率,期使集管團體費率架構能一致,讓廣播電臺在適用 上不致因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而有不同之費率架構,應屬合理且於法有據,自無 原告所指裁量濫用之瑕疵可言。 三、使用報酬率本應由市場機制形成,若有影響審議結論之重要證據,應於審議 階段自行提出,以協助被告獲取正確之市場資訊 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本應透過市場機制自然形成,自有賴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 提供充分市場資訊,此部分事實均係由權利人與利用人所支配,自應由渠等協助被 告獲取正確之市場資訊,個別案件並非必然呈現所有參酌因素之相關資料,故使用 報酬率之審議自應依實際情形分別審酌各項因素。被告於審議時已就當時雙方所提 之所有資料綜合審酌,原告若認為尚有其他影響被告審議結論之重要證據,自應於 審議階段自行提出,俾利被告獲取正確資訊以作出正確之費率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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