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

109.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5 51 國際智財新訊 ●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加強專利合作條約( PCT )架構下之 合作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與歐洲專利局( EPO )在近日舉辦 的中歐第十三次局長會議上,雙方就指定 EPO 為向 CNIPA 提出的專利合作 條約( PCT )國際申請案的國際檢索單位達成共識,藉此加強兩局在 PCT 框 架下之雙邊合作。該合作有望於 2020 年實施,並先就以英文提交之國際申 請案試行兩年。 目前申請人以 CNIPA 為受理局的 PCT 案,無論是中文或英文送件,都 只能由 CNIPA 執行國際檢索。 此次合作對有意強化國際專利策略之中國大陸專利案申請人,提供了另 一項選擇。對於有意加速 PCT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而言,選擇歐洲專利局作為 國際檢索單位,將使 PCT 申請案提早進入歐洲階段,無須經過歐洲補充檢索 即可直接進行審查,可節省將近一年的時間。 相關連結 :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4374.htm ● 中國大陸《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 由中國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 規定》已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上路,惡意註冊商標與囤積商標之行為將受到 更嚴厲之懲罰。該項新規定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或 是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申請,除予以駁回或不予註冊外,申請人並會被 依情節施以警告,或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三萬元的罰款; 若無違法所得,則可以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下之罰款。 該規定除擴大對惡意註冊商標之懲罰,尚對商標代理人之行為進行規 範,例如商標代理機構若明知申請人有惡意註冊之意圖,則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且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該規定第 8 條列舉了多項商標專責機關於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案是否屬於 「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註冊」,可綜合考量之因素包括,申請人或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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