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62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本月專題 設計專利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判斷 則非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設計(不論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是否能據以實現, 只看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就如同部分設計一樣,是否能據以實現,只看主張設計 之範圍,若所揭露之範圍明確,被認為「可據以實現」,則不討論未揭露之內容, 未揭露之部分即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此作法亦無違反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之規定。 上述兩項建議,期待能使我國審查基準之規定與美、日各國更趨一致,減輕 外國申請人向我國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或本國人向國外申請設計專利時準備圖式的 負擔,甚至將來設計專利若有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PH )制度,能順利與國際潮 流接軌互相配合,而近期日本制度之開放及美國的案例,也許能作為我國未來修 正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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