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61 本月專題 設計專利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判斷 從我國審查基準有關「可據以實現」之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揭露必須使 「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也就 是「 PHOSITA 能據以實現」就算「充分揭露」,如圖 5 「瓶」之案例,然而缺少 部分視圖就不能為 PHOSITA 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嗎?本文以為應該仍然 能從所揭露的視圖實現所揭露的範圍,缺少一個或部分視圖就說無法據以實現, 似乎略嫌嚴格。 申請設計專利之圖式應揭露至何等程度始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是不是以 「 PHOSITA 能據以實現」為標準較為恰當呢?只是「據以實現」的標準也很難具 有一致定論,有人認為保護範圍不能有多個不同的解釋,有人則認為寬廣的專利 權範圍解釋並不會使得請求設計的保護範圍不明確,而實務上,各國審查基準之 規定均有差異,但看得出來各國在做法上傾向於一步步減少形式上的限制,並調 整原有規定,以更能保護申請人,並使申請人更容易在各國申請專利,我國將來 若有調整審查基準的可能,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實質地充分揭露該設計內容,比形式上具備足夠的視圖 更為重要 專利法施行細則或審查基準所謂「充分揭露」,應該確實以「 PHOSITA 能 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為標準,減少以形式上的規定細節(例如:圖式應 包含立體圖、應揭露各個視面、省略視圖之理由等),避免影響審查時應考量是 否「 PHOSITA 可據以實現」的基本精神。如果圖式之內容已經能代表申請人想 要的申請專利範圍,審查基準在沒有更多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應給予太多的形 式限制。 二、不論有無標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未揭露之部分即不主 張設計之部分 可據以實現只看所揭露的外觀,讓設計所保護的範圍只與申請設計專利所揭 露的外觀有關,而不討論未揭露之內容是否具有多種實現態樣。含有虛線或其他 標示為不主張設計部分之申請案屬於部分設計,而圖 12 之日本修訂綱要「框架」 這種不含虛線(沒有標示不主張設計處)的案例,究竟屬於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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