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59 本月專題 設計專利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判斷 日本將開放圖式未揭露之部分即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如圖 14 左 側之框架意匠,揭露一個立體圖及六面視圖的其中五個視面,缺少後視 圖,審查時,在沒有其他省略視圖說明的情況下,視為如圖 14 右側的部 分設計一樣,其未揭露部分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實質上以等同後視 圖全以虛線繪製之狀況來處理,若下列各點明確,則部分意匠判斷為具 體之意匠: 1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的形態; 2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 分的用途、機能; 3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相對於物品整體之位置、大 小、範圍; 4 、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與其他之部分的邊界。 根據日本審查基準所述,意匠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產業利用性」 包括設計必須具體表達所呈現之外觀 39 ,也就是圖式必須明確、清楚、充 分揭露。以往在日本申請意匠,若設計具有立體形狀,應提交符合正投 影之六面視圖 40 ,以提供足夠數量之視圖充分揭露該申請之意匠,但目前 日本已經放寬對於意匠申請案圖式數量之規定。 圖 14  未揭露視面等同部分意匠 39 日本特許 庁 ,意匠審 査 基準の改訂について,第 2 部 意匠登 録 の要件,頁 11-20 。 40 同註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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