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40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本月專題 設計專利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判斷 摘要 關於申請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應明 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 據以實現。」即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否則無法取得設 計專利,並且可能構成舉發事由。 然而,對於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應揭露至何等程度始符合可據以實現要 件,我國在申請實務上與其他國家(例如美、日)具有部分差異,造成國外設計 專利申請案在我國申請設計專利時的困擾。本文針對申請設計專利所送圖式是否 視圖不足及應提交的視圖,就我國及國外設計專利之審查基準及案例,討論關於 「說明書及圖式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規定。 關鍵字:設計專利、充分揭露、據以實現 Design Patent 、 Disclosure 、 Enablemen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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