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3期

50 109.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3 本月專題 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 連續案、部分連續案、分割案的申請時點均為「原申請案放棄前」 及「原申請案核准公告前」,然而,分割案可提出申請的時點多了「審 查官提出限制性要求之後」。 (二)延續案請求項內容之限制及重複專利之判斷 連續案、分割案不得增加新事項,原則上,其說明書會與原申請案 之說明書相同,其請求項內容只能援用於原申請案說明書之內容。若欲 新增技術內容,則必須申請部分連續案,須注意者,具有新事項之請求 項,無法享有原申請案之有效申請日的優惠,係以提出申請部分連續案 之申請日為基準。 有關延續案之審查,審查官應比對兩案之請求項,判斷兩案是否會 有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的問題發生 44 。另外,美國將重複專利分 為法定重複專利、非法定重複專利,其中,法定重複專利在於判斷兩案 所述之請求項是否為相同發明,而非法定重複專利在於判別兩案請求項 間的差異,經由是否可被預期( anticipated )、是否為顯而易知及是否符 合公平原則因素分析該差異,來判斷兩案之請求項是否有「可專利性區 別」,若不具「可專利性區別」,則為非法定重複專利。 針對透過非法定重複專利延長專利權期限的問題,美國係採用期末 拋棄聲明書( terminal disclaimer )之機制來防止,該期末拋棄聲明書限制 有非法定重複專利之案件的專利期限,使其與最早之專利期限的對應案 同時到期,以防止專利權期限的不當延長 45 。 六、小結 對於分割申請之相關規定,表 7 彙整我國與五大局規定之異同。首先,對於 可否申請分割之時點,我國與五大局於審定前均可進行分割,惟日本、韓國具體 限定於說明書可修正期間,而中國大陸則規定要以第一次提出申請之原申請案的 審定日為判斷。再者,我國與五大局於核准審定後亦均可提出分割申請,其中, 44 美國專利審查手冊 MPEP 804 。 45 美國專利審查手冊 MPEP 2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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