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3期

109.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3 49 本月專題 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 1 、連續案 申請人得根據原申請案內容提出連續案之申請,以作為該連續案 之請求項,另外補充未被原申請案請求項主張之內容 41 。 在原申請案經審查後,若審查意見中指出部分請求項可核准,申 請人可將尚未能核准之請求項,申請連續案另外進行審查,以避免耽 誤可核准之請求項的核准公告時間,且連續案與原申請案係同時進行 審查,對未核准請求項的審查時間影響較小。 2 、部分連續案 申請人得申請部分連續案,以增加原申請案未提及之新事項於部 分連續案之請求項中 42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連續案會因為新事項之 增加與否,而影響請求項是否享有原申請案之有效申請日的優惠。 部分連續案請求項中所提出之內容,若為原申請案之內容,則享 有原申請案之有效申請日的優惠,反之,若為新事項,則無法享有原 申請案之有效申請日的優惠,該新事項係以提出部分連續案之申請日 為基準。 當原申請案被核駁時,申請人無法透過修正請求項而克服審查官 不准專利之引證,此時,可藉由申請部分連續案而增加新事項,以克 服不准專利之引證。部分連續案相較於連續案、分割案,由於可增加 新的技術內容,而有較大的修正彈性。 3 、分割案 原申請案存在兩個以上發明時,可透過分割案而將兩個以上 的發明分成不同案進行審查 43 ,此較常發生於審查階段,審查官認 為專利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的發明,發出「限制性要求」 ( restriction ),通知申請人選擇其中之一發明予以審查,對於未被選 擇之發明,申請人可透過申請分割案予以審查。 41 美國專利審查手冊 MPEP 201.07 。 42 美國專利審查手冊 MPEP 201.08 、 2133.01 。 43 美國專利法 35 U.S.C. § 121 、美國專利審查手冊 MPEP 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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