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68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48 號判決 「電玩遊戲著作權侵權事件」民事判決 【爭點】 一、原告公司是否為「武林群俠傳」遊戲之著作財產權人? 二、被告公司發行之「俠客風雲傳」遊戲是否侵害「武林群俠傳」遊戲之語文著 作、美術著作? 三、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與被告 A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應賠 償之金額為何? 【案件事實】 原告公司主張其於 90 年 8 月 27 日發行「武林群俠傳」遊戲著作(下稱據爭 著作),嗣因接獲玩家詢問被告公司於 104 年間發行之「俠客風雲傳」遊戲著作 (下稱系爭著作)是否為據爭著作之重製版,經查驗後發現二者具有極高相似性, 被告公司甚至以系爭著作是據爭著作的「新置版」作為行銷用語,可見系爭著作 係以據爭著作為基礎的抄襲或改作,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經原告於 105 年 1 月 18 日以律師函通知被告等侵權情事並請求損害賠償,但未獲置理,爰依著作權法 第 84 條、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第 3 項、第 89 條及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及其負責人被告 A 連帶賠償損害、刊登判決書於新聞 紙、排除及防止侵害等。 被告公司則以:原告公司並非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系爭著作未侵害據 爭著作之著作權等,為其主要之答辯。 【判決見解】 一、原告公司為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原告公司於據爭著作以通常表示著作財產權的方法宣示其為著作財產權人, 依著作權法第 13 條規定,推定原告是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又縱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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