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4期
108.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4 91 論述 商標通用化的判斷標準 商標通用化的判斷標準 呂靜怡 * * 作者現為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本局及任職單位之意見。 壹、前言 貳、美國 ELLIOTT v. GOOGLE, INC. 案例介紹 一、案例事實 二、第九巡迴上述法院的見解 三、小結 參、我國法院見解 一、商標通用化之判斷基準,我國實務亦是採取「主要意義判斷標準」 二、必須證明絕大多數消費者認知為通用名稱,始足當之 三、以通用化為由廢止商標的裁判基準時點在廢止申請時 四、權利人的使用僅為通用化判斷之考量因素之ㄧ 五、申請廢止人所提證據,須能說明消費者之認知 六、僅商標圖樣中之部分文字構成通用化,不構成廢止事由 肆、避免商標通用化之方法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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