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4期

90 108.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4 論述 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的商標侵權責任研究 重複侵權者的不法行為。在權利人的部分,除了應積極監督、通報侵權,並應採 取商業上合理可行的步驟,來確保通知的正確性,避免具濫用性質的通知 196 。 這樣的合作備忘錄不具拘束力,卻能透過公私協力模式,讓不同利害關係方 彼此合作,使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所應盡的注意義務標準日益顯明,成為法院在個 案判斷上的有力參考因素,並讓法院保有根據業者之營業規模、型態等因素,在 個案中進行調整的彈性。避免過於嚴格的法定要求,限制了中小企業與電子商務 的發展。 綜合上述,通傳法草案未來若能有所調整並經順利通過,將使網路服務提供 者的責任更為清楚明確。在涉及是否侵害商標權的法律爭議中,網路交易平臺業 者亦將有可資援用的免責事由,並讓法院在個案之認定上保有一定的彈性。而考 量行政與立法資源之有限性,法規制度的設計應避免疊床架屋,就相同事項如有 不同法規加以規範,並可能產生適用上的爭議。參諸美國與歐盟法制,亦未在商 標法特別就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機制加以訂定。爰此,在通傳法草案已就數 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與責任統一進行規範,並納入相關免責事由的情況 下,該草案未來若能經部分調整並順利通過,應無在商標法另行訂定避風港機制 相關條文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而應先觀察通傳法草案的適用和運作情形,由司法 實務形成有關案例,使不同類型、規模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應盡的注意義務範圍 日益明確。如此的操作,相對於在定位為基本法的數位通訊傳播法之規範成效與 適用情形未明的狀況 197 ,便貿然於商標法另為安排,應係更務實、更能貼切反映 市場運作情況與需求、衡平各利害關係方之權益的作法。如經實務運作發現數位 通訊傳播法之規定確有不足,須由商標法另為規定,亦能有更為具體明確的依據 與調整方向,讓法規與實務運作更臻美善。 196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sale of counterfeit goods via the internet, https://ec.europa. eu/growth/industry/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memorandum-understanding-sale-counterfeit- goods-internet_en (last visited Dec. 29, 2018). 197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總說明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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