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7 本月專題 臺日設計專利審查基準近似性判斷之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壹、前言 臺灣的設計專利與日本的意匠都採實質審查制度,申請人一旦提出申請案 後,依專利法或意匠法規定,主管機關必須實質審酌是否准予專利之相關事項, 以臺灣為例,必須包含設計之定義、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要件、擬制喪 失新穎性要件、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等等規定 1 。 其中有關本文研究主題「近似性判斷」,乃規定於新穎性要件,將以「部分 設計專利」為研究對象,針對兩國審查基準進行比較分析,並輔以案例說明其審 查實務差異,最後進行討論與建議,期盼可作為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修訂的參 考依據。 貳、臺灣審查基準之近似性判斷 一、判斷基準與判斷主體 依新穎性判斷基準規定「若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揭露之外觀與引證文件中單一 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相同或近似,且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相同或近似者,應認 定為相同或近似之設計,不具新穎性 2 。」因此,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即不符 合新穎性之近似設計規定:(一)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屬近似之設計;(二) 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屬近似之設計;(三)近似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屬 近似之設計。 近似性判斷主體,其審查人員應模擬市場消費型態,以對該設計所應用之物 品具有普通認知能力的消費者(簡稱普通消費者)為主體,依其選購商品之觀點, 判斷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引證文件中之先前技藝是否近似。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 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第三章專利要件,頁 3-3-1 , 2017 年 5 月 1 日版。 2 同前註,頁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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