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8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本月專題 臺日設計專利審查基準近似性判斷之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二、物品的近似判斷 在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時,應以圖式所揭露內容並對照設計名稱所記載之 物品為判斷基礎,並審酌物品用途及功能說明。當認定所應用的物品之後,在進 行前案檢索時,對於物品的近似判斷,主要以兩者之物品用途及功能是否相近為 依據,模擬普通消費者的實際使用情況,並考量商品產銷及選購狀況。例如凳子 與靠背椅,因兩者均為乘坐用途、功能相近,應屬近似物品。另外,例如汽車與 玩具汽車,因兩者分屬運輸乘載與遊戲之不同用途、功能,應屬不相近之物品。 三、外觀的近似判斷 (一)判斷原則 應模擬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觀點,比對、判斷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單 一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藝中相對應之內容是否近似,若申請專利 之設計所產生的視覺印象會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該先前技藝 時,應判斷該設計與該先前技藝近似。 (二)判斷方式 1 、整體觀察 在判斷設計之外觀的近似時,應以圖式所揭露之形狀、花紋及色 彩構成的整體外觀作為觀察、判斷對象,並就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 外觀與引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藝中相對應之內容進行比對,而非就 兩者之六面視圖的每一視圖分別進行比對;比對時每一設計特徵均不 得忽略,包括圖式中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但不包 括「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亦不包括參考圖。 2 、肉眼直接觀察比對 在進行設計外觀之近似判斷時,原則上應以肉眼直接觀察為準, 避免將細微差異微觀放大,導致最後設計外觀被判斷為不近似。惟若 該類物品通常係藉助儀器觀察以供普通消費者進行商品選購者,例如 鑽石、發光二極體等,則可將該種觀察方式視同為肉眼直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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