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66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論述 美國 301 條款與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評析 壹、前言 2017 年 8 月 18 日,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 USTR )根據總統所簽署的備忘錄,正式對中國大陸(以下簡稱中 國)啟動「 1974 年貿易法」( Trade Act of 1974 )第 301 至 310 條(以下簡稱 301 條款) 之調查 1 ,以評估中國有關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及創新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是否 對美國的貿易利益造成傷害(以下簡稱中國智慧財產權政策調查案) 2 。該條款允 許 USTR 於認定外國有不公平貿易措施後,逕行課徵關稅或實施進口限制等單邊 報復性貿易制裁。 自 WTO 成立以來,會員間有關智慧財產權政策的爭議,多透過 WTO 所建 立的機制加以解決,因此美國發動 301 條款調查及單邊制裁的案例逐漸減少。 2001 年後,除本次中國智慧財產權政策調查案外,美國更僅啟動過兩次 301 條款 調查,其中一次是在 2010 年,調查中國綠色科技及再生能源相關政策是否違反 WTO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 SCM ) 3 ,最終美國並未進行貿易制裁,而是將案件提交至 WTO ,中國在協商階 段即同意取消相關補貼。 美國貿易法於 1988 年修法後,將制裁分為兩種情形:強制性措施( mandatory action )及裁量性措施( discretionary action ),前者係指當受調查國違反與美國 簽訂之貿易協定義務時, USTR 應強制採取制裁措施;後者則指受調查國所採取 之措施雖不必然違反貿易協定,但係不合理或歧視且對美國商業產生負擔或限制 時, USTR 得裁量是否進行制裁。本次中國智慧財產權政策調查案的特別之處在 於, USTR 並非依據涉及貿易協定或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程序,而係以裁量性措施 之規定為依據,不強調中國違反貿易協定之義務來啟動調查。此外,調查時程係 依貿易法第 304 ( a )( 2 )( B )條之規定,於啟動調查後 12 個月內作成決定, 而非按照涉及貿易協定或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程序。 1 美國貿易法於 1974 年通過後,雖經 1984 年、 1988 年、 1994 年等法案數次增修,始成為本次 調查的法律依據,惟一般仍慣以「 1974 年貿易法」(或本文簡稱之「貿易法」)稱之。 2 Initiation of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 Hearing; and Request for Public Comments: China’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82 Fed. Reg. 40,213 (USTR 2017). 3 Initiation of Section 302 Investigation and Request for Public Comment: China-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Affect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Green Technology, 75 Fed. Reg. 64,776 (UST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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