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64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本月專題 臺日設計專利權之侵權判斷的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位置」:係指對於部分意匠之意匠物品整體之形態,該「欲取得意匠登錄 之部分」之相對性位置關係。「大小」:係指「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絕對 性大小,該大小並不是以絕對性之一個大小 ( 尺寸 ) 來認定,而是以該意匠所屬 領域中之常識性的大小範圍來認定。「範圍」:係指對於部分意匠之意匠物品整 體之形態,該「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相對性大小(面積比)。 由上述可知,我國導入日本部分意匠審查實務上之「位置、大小、範圍」概 念,都是在說明該物品整體之外觀與「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 係,而並非指其「環境」,為明確區別其意義,建議就「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 二篇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第三章設計專利侵權之比對與判斷, 4.1 部分設計中, 有關「 4.1.2 外觀的相同或近似」章節之內容,為如下之修訂: 「被控侵權對象與部分設計專利之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系爭專利圖式 中『主張設計之部分』為準,並考量該『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於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藉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確定『主張設計 之部分』於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就其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內 容進行比對,綜合判斷二者之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 若系爭專利『主張設計之部分』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內容相同,且該『主 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於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亦大 致相同者,應認定二者之外觀相同;若系爭專利『主張設計之部分』與被控侵權 對象中對應之內容相同或近似,二者之差異僅在於『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 張設計之部分』於環境間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不同,原則上應認定二者之外 觀近似;惟若該差異並非該類物品領域中常見之設計手法者,得認定二者之外觀 不相同亦不近似。」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