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41期

108.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1 63 本月專題 臺日設計專利權之侵權判斷的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伍、綜合評析 我國有公告一份「專利侵權判斷要點」,除可提供從事專利鑑定或訴訟實務 人士參考使用外,亦可提供法院審理案件參考。其相較於日本實較為詳細清楚, 包括: 一、確定專利權範圍之原則:包含以公告圖式為準、得審酌說明書及以整體 全部內容構成一設計為原則。 二、確定專利權範圍之證據及規則:包括先確定內部證據後,再確定是否有 外部證據。 三、物品及外觀的確定。 接著進行設計專利侵權之比對與判斷,包括: 一、判斷主體:以「普通消費者」為主。 二、解析被控侵權對象:應對照系爭專利權範圍所確定之物品及外觀,認定 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設計內容,無關之部分不得納入比對、判斷。 三、設計專利的相同或近似判斷:包含物品之相同或近似判斷(用途和功 能)、外觀之相同或近似判斷(方式為直接觀察比對、整體觀察、綜合 判斷,並可適時利用「三方比對法」 14 之輔助分析方法)。 陸、結論與建議 從過去日本判決實務的案例來看,部分意匠在「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之 位置、大小、範圍關係的認定上,仍與我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所記載之內容有些 許差異。 參考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第 7 部個別之意匠登錄申請,第 1 章部分意匠,第 71.3 節部分意匠之意匠登錄申請的意匠認定,第( 3 )點「欲取得意匠登錄之部分」 之位置、大小、範圍規定: 1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註 4 ,頁 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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