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0 期

107.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0 13 本月專題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新型專利標的為中心 壹、前言 發明與新型專利均屬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然新型專利僅限於物 品,與發明專利不同,為使新型專利之定義更為明確起見 1 ,民國 93 年 7 月 1 日 修正施行之專利法,將新型定義由「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2 」 修正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3 」。因此, 93 年版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 4 對於申請新型專利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標的(以下 簡稱新型標的)之判斷,主要係基於當時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形式審查要 件「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不予專利」。新型標的必須具體表現於 占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而能被製造之物品實體,方屬新型專 利之範疇 5 ;物品之形狀,係指物品具有可從外觀觀察到確定之空間輪廓者,新 型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因此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等不具確定形狀 之物質或材料,均非屬新型之標的 6 ;另物品之形狀及其表面之圖案、色彩、文字、 符號或其結合之設計,非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者,亦非屬新型標的 7 ;物品之構 造,係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之安排、配 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之機能獨立運作稱之 8 ; 物品之裝置,係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 予以組合裝設 9 。 由於 93 年版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僅是原則性的說明,實務上似無法予以 涵蓋規範各種新型標的之態樣,於是 98 年版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 10 對於申請新 型專利是否符合新型標的之判斷進一步說明,並採從嚴認定的標準予以明定 11 。 1 9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第 93 條立法修正理由。 2 93 年 7 月 1 日前施行之專利法第 97 條。 3 9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第 93 條。 4 93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形式審查(亦稱為 2004 年版)。 5 93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第 2.1.1.1 節。 6 93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第 2.1.1.2 節。 7 同註 6 。 8 同註 6 。 9 同註 6 。 10 98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形式審查(亦稱為 2009 年版)。 11 98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與 93 年版有關新型標的適格性判斷之差異在於,其一, 98 年版增加明 文判斷新型標的之適格性,除考量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還要配合說明書中新型說明的內容; 其二, 98 年版增加說明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撰寫方式的不同,新型標的適格性的判斷原則; 其三, 98 年版增加案例說明不適格之新型標的。因此,相較於 93 年版而言, 98 年版增加更具 體之新型標的適格性的判斷原則,相對嚴格。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