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0 期

12 107.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0 本月專題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新型專利標的為中心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新型專利標的為中心 周光宇 * 摘要 我國專利法明確定義新型專利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 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亦即新型必須係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 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所以,新型專利必須具備三項要件:其一,新 型專利必須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其二,新型專利之範疇必須為物品;其三, 新型專利必須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就新型專利形式審查而言,認定是 否符合新型專利標的係在判斷是否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此為專利法第 112 條第 1 款所明定。實務上,新型專利申請案於形式審查時仍有不符標的之個 案,而構成行政爭訟之爭點,本文藉由分析近年相關行政爭訟案例中新型專利標 的適格性爭執案件,提供申請人撰寫新型專利標的參考,以減少錯誤之機率。 關鍵字: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標的、行政爭訟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審查官。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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