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0 期

14 107.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0 本月專題 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 ——以新型專利標的為中心 申請新型專利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 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亦即新型專利係指基於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12 。審查新型專利是否 符合新型標的時,首先應考量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其次再配合新型說明之內容, 以確認該新型是否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 以二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指明該特徵部分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 之標的;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在 於描述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非屬適格之標的。無論採二段式 或不分段式撰寫,若其單一請求項皆在於描述材料或方法,則皆非屬新型之適格 標的而無法通過審查。例如該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材料或方法,即非屬適格之標 的;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或 部分在於描述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須進一步由新型說明判斷該 創作之特別技術特徵,是否明顯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當該單一請求項存 在一個以上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特別技術特徵,即屬適格之標的,惟若 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別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 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13 。 由於新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 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及器具等,非僅限於 「裝置」,為求文義精確 14 ,專利法進一步於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將新型定 義修正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15 」。新 型標的從 98 年版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採從嚴認定原則施行後,各界一直提供 實務上不同面向之意見,認為形式審查對於新型標的之標準比舉發實質審查更嚴 苛,在形式審查被認定非屬適格之新型標的,可能於舉發實質審查時尚不致被認 定非屬適格之新型標的,如於形式審查即據此不予專利,對於新型專利申請人顯 失衡平。因此, 102 年版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 16 對於申請新型專利是否符合新 12 98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第 2 節。 13 98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第 3.1 節。 14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第 104 條立法修正理由。 15 專利法第 104 條。 16 102 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形式審查(亦稱為 201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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