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9 期

107.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 63 論述 設計專利導入無註冊設計制度之可行性探討 壹、前言 我國針對「工業設計」主要是透過專利法之設計專利來加以保護,申請人必 須向智慧局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符合專利法之規定後,方可取得設計專利權之 保護。然而,隨著產業的進步發展,許多產品的生命週期愈來愈短暫,仿製與流 通的技術也愈趨發達,就生命週期短而需即時取得保護的產品,如流行服飾或消 費性電子產品等,往往難以有效並適時地透過設計專利取得完善的保護。 再者,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角度而言,對於僅是一味地仿冒抄襲他人產品, 但未投入任何努力的「搭便車( free riding )」行為,若未給予適度的禁止,將可 能造成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故我國就他人的「高度抄襲」行為,得依公平交易 法第 25 條提起民事救濟。然觀現行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其僅規定「事業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其亦未就「高度抄襲」之定義或要件為 詳細說明,故就受侵害者而言,該如何具體主張其權益,主張時有何限制,均難 以依現有法規具體得知。 是以本文主要針對設計專利與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相關保護問題為探討, 並參考日本意匠法、不正競爭防止法及歐盟設計規則之規範,提出相關制度修正 之建議,期望透過制度的改善及整合能給予工業設計更周全的保護。 貳、相關制度介紹 一、我國設計保護制度簡介 (一)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指一「設計」(即「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1 」)經向智慧局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符合 1 專利法第 121 條。本條為有關設計專利之定義,除第 1 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有關設計的一般定義外,另包含第 2 項「應 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之特殊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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