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9 期

64 107.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 論述 設計專利導入無註冊設計制度之可行性探討 專利法之規定,而授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 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排他權 2 ,前述之實施包含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上述目的而進口的行為 3 ,其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 起算 12 年屆滿 4 。亦即獲得設計專利權者,具有相當的權利來排除他人 的不當侵害,並獲得應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而 我 國 設 計 專 利 之 審 查 制 度 係 採 實 體 審 查 制(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智慧局將進行實體審查及檢索,包含 設計的定義、揭露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等要件之審查, 唯有經實體審查後認定無不符上開諸要件,方可授予設計專利權,取得 設計專利的保護。 (二)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高度抄襲」 對於未向智慧局提出設計專利之申請者,原則上並無法取得設計的 保護。然而,就未申請設計專利或尚未取得設計專利權保護之產品而言, 若其遭競爭業者「高度抄襲」,而對於市場上產生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搭便車行為,受侵害者仍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抄襲者有違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規定,而取得合理的權益保障。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有關「高度抄 襲」之相關規範,將於本文下一章節詳細說明。 二、日本之意匠制度及不正競爭防止法之「 Dead Copy 」 (一)日本之意匠制度 日本針對工業設計主要是透過意匠法予以保護。所謂「意匠」,係 指就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能夠引起視覺美感的設計 5 。申 請人必須透過向日本特許廳申請意匠登錄,並經過審查符合意匠法之規 定後,方可授予意匠權人專有以營業實施該登錄意匠及其近似意匠的權 2 專利法第 136 條第 1 項。 3 專利法第 142 條第 1 項準用第 58 條第 2 項。 4 專利法第 135 條。 5 意匠法第 2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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