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5 期

107.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5 33 論述 淺談海牙工業設計國際申請趨勢及實體審查―― 以美國、韓國及日本為例(下) 淺談海牙工業設計國際申請趨勢及實體審查 ――以美國、韓國及日本為例(下) ~承前期 1 ~ 葉雪美 * 陸、韓國的國際申請之實體審查 在 WIPO 締約時,韓國則聲明,對於國際分類第 2 、 5 及 19 類的設計,只審 查新穎性,第 32 類圖形符號及標誌類( Graphic design and logo )的設計則不屬於 韓國設計法所保護之設計標的,其他類別的設計則會進行實體審查。 一、非設計保護法之保護標的 韓國設計保護法( the Design Protection Act ,簡稱設計保護法)第 2 條定義中 ( 1 )項規定:「設計」一詞是指物品的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包括物品 之部分和字形,經由視覺感知產生美感印象者,除了本法第 42 條 2 的情形外,適 用於前述之規定。( 2 )項規定:「字形」一詞是指示在記錄,標記或印刷時所 使的具有共同特徵的一組字形符號(包括數字,標點符號和符號等)。第 33 條( 1 ) 項前段規定:可供工業目的利用之設計為適格之設計註冊。 (一)非設計保護之標的 2015 年 6 月 16 日,德國 HERBACIN 化妝品公司提出 DM/088865 的 國際申請是「 Get-up 」設計(如圖 3 ),指定國包含美國、日本、韓國及 1 參考網址 :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34%E6%9C%9F- %E8%AB%96%E8%BF%B0%E4%B8%80-%E9%AB%98%E6%AA%94.pdf ( 最終瀏覽日期: 2018/6/12 )。 * 作者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現已退休。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性之探討,不代表任職單位之意見。 2 韓國設計保護法第 42 條: 一、至少兩件物品一起使用可視為一組物品 ,如果該組物品的設計是統一的,則該組產品的設 計可以被註冊為一設計。 二、根據第一項的成組產品的分類應由貿易、工業和能源部的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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