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35 期

32 107.0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5 本月專題 歐盟商標法規最新發展 改為依據跨類類別數計算。而在商標圖樣部分,則有取消圖文表示要求,除維持 原本即有之概念「你所看到的圖樣,就是你申請的圖樣( 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 )」外,並保留「其他」為未來新科技形態商標作準備。 關於新增訂證明標章部分,雖為本次法制改革新增訂條文重點之一,對歐盟 及其會員國而言,或許是新的制度,但對我國商標法制而言,反而是熟悉而不陌 生,除了其證明標章不得證明產地之規定外,歐盟商標法其餘條文規定內容與我 國相關規定沒有太大差異,因此本文內容著墨不多。至於其拒絕註冊相對事由新 增訂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示,則頗值關注。 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示保護同時訂於絕對及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渠等受保護 標的於歐盟經濟、社會及法律之重要性可見一斑。又該等條文保護原產地名稱及 地理標示,圖樣部分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之判斷,以其屬性不使用「標識近似」、 「商品/服務類似」、或「混淆誤認之虞」等詞,歐盟各相關規則使用的文字為「直 接或間接使用」、「模仿」、「引起」、「相似產品」等。 而這次歐盟商標法新增訂之多媒體商標,於我國實務上已有核准案例,例如: 日商久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 01778952 號「 Hisamitsu ( Motion & Sound Trademark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3 類「化粧品、化粧水、乳液」等商品、第 5 類「人體用藥品、西藥、中藥」等商品及第 10 類「醫療器具、醫療儀器、電氣 美容儀器」等商品,在我國列為動態商標。 此外,針對貨品轉運規定加強保護商標權,新修訂歐盟商標法第 9 條規定, 商標權人無需證明轉運貨品將投放到歐盟市場,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即可認 定其侵權: 1. 該貨品標示與歐盟註冊商標相似或易混淆的商標; 2. 該貨品在商業 交易過程中; 3. 該貨品在歐盟沒有獲得自由流通的資格。但貨品所有人若認為遭 扣押貨品不構成侵權,應負舉證責任。若貨品所有人能證明扣押商品之商標在目 的地不存在侵權,則扣押貨品將予釋放。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商標權人負擔。 針對商標權人扣押轉運貨品是否須提供對價擔保,或是因為誤扣押該貨品所造成 第三人的相關損失及損害賠償規範,此部分為我國現行商標法所無,或可思考其 合理性與合法性,以作為未來修法時,與邊境管制等相關法規一併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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